灵台县达溪河黑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众参与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灵台县达溪河黑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公众公开,征求与该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灵台县达溪河黑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项目
建设地点: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灵台县水务局
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32000万元
工程占地:本项目征占用各类土地共计959.89亩。
(1)永久占地
根据工程设计资料,本工程永久征收土地范围包括沟道治理、人居环境提升节点,共计809.89亩。其中耕地(早地)313.07亩,林地(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56亩,草地(其他草地)73.47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内陆滩涂)363.99亩,其他土地(设施农用地)3.35亩。
(2)临时占地
根据工程设计资料,本工程临时征用土地范围包括施工临建场地、施工临时道路等,共计150亩。其中耕地(旱地)42亩,草地(其他草地)42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内陆滩涂)53亩。
建设规模:本项目工程主要任务主要分为四项,分别为水源涵养能力提升工程、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生态廊道系统治理工程、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程,对项目区进行系统治理,进一步改善流域生态环境,提高区域物种多样性,增加区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为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区域经济社会高质最发展奠定基础。
水源涵养能力提升工程:封山育林育草、水源保护区围挡、界碑、界桩、宣传牌、警示牌等措施,并配套智能监测设施。该工程涉及灵台中华鳖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60km,主要是水源保护区边界施工,不涉及河道施工;涉及灵台县县城水源保护区4.0km,涉及罗家坡饮用水源保护区3.18km,西张饮用水源保护区3.57km。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对灵台县达溪河流域、黑河流域的16条支流沟道进行综合治理,主要工程为生态护岸、固床潜堰、坡面生态修复、生态隔离带等,该工程涉及灵台中华鳖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1.41km,固床潜堰涉及河道水域施工,其它工程不涉及河道水域施工,涉及水域工程较小;涉及灵台县城区水源地0.94km。
生态廊道系统治理工程:主要进行湿地保护和生态治理、环境污染系统治理,并结合美丽乡村、生态旅游规划,打造高质量发展的复合型生态廊道,主要工程为生态护岸、生态步道、保护和修复河道湿(滩)地、防护栏等,不涉及环境敏感区。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程:对灵台县梁原横渠水厂水源工程进行综合提升,包括挡水堰工程、自流管线工程、调蓄工程、提水管线工程、净水厂工程、信息化工程。
二、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灵台县水务局
联系人:杨股长
联系电话:19809339393
三、评价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平凉泾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冯工
联系电话:0933-8211256
四、环保对策与措施
(1)废气治理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无废气污染物排放。
(2)废水治理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来源于梁原乡横渠水厂巡检管理人员、生态廊道景观维护管理人员、及工程区流动人群产生的废水。废水产生量废水量约32 L/(人·d),本次评价要求梁原乡横渠水厂配套水厕及化粪池收集生活污水,定期由吸粪车拉运至附近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不外排。
(3)噪声治理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无产噪污染源。
(4)固废处置
项目建设完成后,生态景观区人流量增加,考虑到景观工程活动区域为流动人口,生活垃圾产生量按照最大0.5kg/d计算,同时,梁原乡横渠水厂管理及巡检人员为固体人员,生活垃圾按照0.8kg/d计算。生活廊道等景观区域及水厂可设置生活垃圾桶,定期由专人对生活垃圾进行清运至附近的垃圾填埋场集中处置,禁止生活垃圾随意丢弃或随意掩埋。
(5)生态
① 对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措施
本项目工程在水源保护区的建设内容是水源保护区配套保护工程,因此,本次评价要求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后,要后期保持维护和管理,对基础设施要定期进行维护、维修。对划定的保护区范围要交付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按照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条例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对预警监测数据进行科学分析,逐级上报。
② 对种质资源保护区的保护措施
工程结束后,要综合整治弃渣、土石方等,清理废弃物和淤积物,修复达溪河中华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生态环境,并自觉接受保护区管理部门的监督。加强渔政执法管理,在保护区水域资源量恢复过程中进行有效管控,严禁人为捕捞和破坏天然渔业资源。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宣传工作的力度,建立保护的长效机制,促进水产种质资源可持续利用。
五、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项目周边及可能受到项目影响的所有公众。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向建设单位索取相关资料。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邮箱地址:396420435@qq.com)、填写公众参与调查表等方式向我单位反馈意见。
七、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示时间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